【环球聚看点】两会“粤”时刻 | 灵活就业待规范!代表拟提议案“修改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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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林平 黄福特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壮大,灵活就业在我国得到飞速发展,目前我国灵活就业人口已达2亿人左右,涉及行业广、吸纳劳动力容量大,成为稳就业、促进收入增长的重要举措之一。
针对灵活就业中日益凸显的法律规范和劳动保障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海仪代表拟向大会提交一份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并带到今天下午广东代表团的议案建议讨论会上,争取其他代表的联名附议。
灵活就业一般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工作的就业形态。陈海仪经过对司法实践中涉灵活就业案例研判分析,并与相关部门、法官进行座谈调研,发现灵活就业带来的劳动者权益方面存在几个比较突出的情形:
一是劳动关系认定难,群体权益保障存在困难。灵活就业新形态使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发生变形,不少平台企业与劳动者间实际未直接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签订“业务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方式将工作分包到个人,变相将劳动者身份转换为商事合作伙伴身份,把劳动关系、工资关系转换为企业间的经营业务关系,灵活就业群体无法基于劳动关系享有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权益。灵活用工人员与平台企业间还存在转包、众包、中介、派遣等多元用工关系,涉及主体多、情况复杂,一旦权益受损,极易面临救济渠道不畅等问题。
二是部分行业税收监管与灵活就业新形态不相适应,群体收入差距过大。灵活就业人员目前集中在餐饮配送、家政服务、数字营销、直播短视频、物流仓储等五大领域行业,各行业间人员收入差距明显,暴露出部分行业税收监管存在漏洞,对灵活就业新形态长期健康规范发展带来冲击与隐患。
三是配套服务政策有待完善,未能充分激发灵活就业劳动者潜能。各地所提供的就业补贴、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公共服务仍以传统、专职劳动者为主。已经出台的灵活就业扶持政策配套实施细则不够具体详尽。缺乏针对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行业就业指导等系统性措施,不利于灵活就业人员提高就业转换能力。政策局限性较大,无法为灵活就业群体提供全面充分就业保障,难以充分激发劳动潜能。
四是灵活就业的过度不规范发展,可能导致结构性风险。具有自由灵活的用工特点和高工资溢价优势,灵活就业吸引了众多劳动者从第一、第二产业转向第三产业,长此以往可能导致制造业等“产业空心化”风险。为降低用工成本和规避用工风险,不少企业更多采用灵活用工方式,可能导致就业不稳定风险。灵活用工过程中遇到工伤、患病、养老风险,以及由于收入降低、缺乏保障、随时失业而演变为社会弱势人群风险同时增大,可能加剧社会不稳定风险。
对此,陈海仪拟建议,修改现行劳动法,增加一个专门章节予以特别规定。一是确立“双保护”的立法原则:审慎处理从业者与平台或用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既要防止牺牲新业态经济发展的“过度倾斜保护”,更要避免忽视从业者合法权益的“短期效益”。二是建立劳动关系“三元论”认定标准: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完全劳动关系”的用工类型,并明晰认定标准。四是据实认定劳动关系标准:明确“应根据双方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五是明确建立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基本工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保障。六是规范平台算法规则:必须优先保障劳动者权益,合理设定绩效考核标准。七是明确市场引领与政府引导并重原则。八是明确新业态劳动者管理平台建设及职业技能培训机制。九是规范税收监管体系促进健康发展原则。
据初步统计,截至3月3日,广东团代表拟向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议案建议63件,主要聚焦高质量发展、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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